滁州会计实操培训班在哪实操经验真的很重要

更新时间:2020-08-195次浏览| 信息编号:j195406  
管理信息
 | 投诉
  • 营业时间:08:00-24:00
  • 地址:滁州市万尚城三楼上元教育
  • 联系人:季老师
  •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详情介绍
票允许抵扣增值税,抵扣期限你知道吗?很多会计小伙伴还是不知道这个事情,今天上元会计君就跟大家说一下这个事情。
首先,上元会计君跟大家先看看车票抵扣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然后,上元会计君跟大家一起再看看抵扣期限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第三点,上元会计跟大家说说,车票是否有抵扣期限答案明确了

1.若是取得的是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若是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车票,则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不受360天的限制。

4 劳务派遣来的工人的车票能否抵扣?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上元会计君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谁用工、谁抵扣!

同时上元会计也给大家列举里抵扣误区,希望帮助到大家,希望各位会计实操技能越来越多!

1.抵扣不一定需要认证;

2.认证了不一定允许抵扣;

3.允许抵扣的不一定是专票;

4.专票不一定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

5.当月认证不一定允许当月抵扣;

6.有税率发票不一定让抵扣;

7.无税率发票不一定不让抵扣。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chuzhou.sojixun.com/zhiyepeixun/j195406.htm
查看全部滁州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滁州职业培训信息>>